2018年7月,陈某某和赖某某(另案处理)在杭州合作“资金过桥”业务,王某某欲加入,便询问陈某某该业务的真实性。陈某某表示赖某某确有经营该业务,其有合伙。王某某便与赖某某约定由赖某某负责寻求需要资金的客户,王某某负责出资,借款所得利润双方四六分成。同年8月至11月期间,赖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拟客户汽车抵押借款的事实,向被害人王某某发送抵押汽车的图片、视频的方式,从王某某处陆续骗取钱款168万余元,上述钱款均转入陈某某提供的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内。王某某转钱后向陈某某确认时,陈某某均表示钱已收到或钱已放贷成功。上述钱款被赖某某、陈某某用于网络赌博。期间,赖某某和陈某某以还本付息的名义归还王某某人民币96万余元。截至案发前,赖某某和陈某某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72万余元。

       泰顺县公安局以陈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5日以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2月26日,文成法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