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刘 身份证号码:433123********1213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9年11月26日17时15分许,你驾驶无牌(车架号:LFFJEV0B2J1K0002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瑞东线19公里300米处,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邮政物流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温汽学(2019)车检2004952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776722,联系人:李警官、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高楼镇高楼交警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