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字〔2023〕第3303262300703336 号
戴*福,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60423********2910,于2018年04月26日09时30分, 当事人驾驶赣G37Y07的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平阳县万全镇健康路113号前路段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第3303262300703336号(罚款290元,记2分)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577- 58109617,联系人: 黄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 :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666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
2023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