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并提出审议报告;
(三)协助常务委员会办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四)组织落实常务委员会对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检查或跟踪监督,并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五)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汇报,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必要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七)拟订和审议同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等草案。
(八)审查有关监察和司法工作方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提出意见;
(九)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或协助督办监察和司法工作方面的代表建议;
(十)协助相关部门办理人民群众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来信来访;
(十一)承办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集意见工作;
(十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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